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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青海省政府及省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青海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 1),《青海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96110(外地电话请加区号0971)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具体样式见附件2。
(三)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综字〔2017〕41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青海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