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办事指南
基本编码 | 63000000JT-XK-0037 | 咨询电话 | 96110 | 监督电话 | 96110 |
行使层级 | 公安机关 | 实施主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实施主体性质 | 青海省公安机关 |
适用范围 | 青海省境内。 | 服务对象 | 企业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审理件 |
是否收费 | 否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机构名称:区县级公安机关
所属区划:青海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材料来源或 出具单位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 1 | 申请人提供 | |||
2 |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 1 | 申请人提供 | |||
3 |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 1 | 申请人提供 | |||
4 |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1 | 申请人提供 |
序号 | 提交材料附件名称 | 附件下载 |
暂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