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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提问号(20211026131318543872) 提问时间:2021-10-27 01:13:18

您好,我是代我哥咨询的,姓名丁启进,现居住在湟中区甘河滩镇甘河村,自幼随父亲工作原因落户在湟中县汉东乡经济开发区,2009年因父亲工作单位倒闭,回到甘河村居住至今。期间因老房子没有办理庄阔证,户口一直迁不回甘河村,2018年因老房屋地质滑坡灾害,经批准在甘河村重建房屋一套,现不动产证及门牌号均已办理完毕,想迁户口还是不能办理,理由是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201922号文件引黄济宁工程,不让落户。2021年6月份再次去咨询落户情况时得知,因原户籍地汉东乡集体拆迁,把丁启进户口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迁到多巴镇康川小区的集体户上了,可丁启进在多巴没有房子啊,他的房子在甘河村呢,请问我怎样才能把户口迁到甘河村?2019第22号文件上也有可落户的条件,例如投亲靠友,结婚等,请问丁启进的情况可以算在等的范围之内吗?

湟中县公安局多巴分局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1-10-27 06:16:12

您好!因按照2020年91号文件(汉东乡人民政府关于移交征地搬迁农户户籍人口信息)要求将未迁户籍的农户户籍信息移交到多巴分局,汉东政府经核查后将一部分无法联系户籍花名册也移交到康川,丁启进户籍信息列于花名册中,所以2020年6月将其户口迁至康川集体户,将户口迁回需到甘河滩办理,详细手续咨询甘河滩公安局户政,如果需要证明材料我分局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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