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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提问号(20220407191302850104) 提问时间:2022-04-07 07:13:02

您好!我有一辆小型轿车(青E23510)因未按期检验,先处于强制报废状态。该车辆2010年售出后未及时过户,已转好几手现在找不到车辆和车主,像这种情况如何注销处理?回复为盼!

同德县公安局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2-04-11 04:26:50

当事人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根据咨询的情况目前你的机动车青E23510号小型轿车符合(具体情况以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为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之规定,若符合该条款内容,1、青E23510号小型轿车可以予以注销,注销流程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述写报废机动车申请书等前往海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销车辆业务流程。2、若无任何证件机动车所有人需填写报废申请,由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在予以注销流程。3、也可到现所在地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具体流程询问。 并已向咨询人电话中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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