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 星期三

登录 注册

中文 | English |

您的当前位置:首 页 > 执法依据

青海省公安厅行政处罚(2020版)

作者:    更新时间:2020-09-27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 2012.9.12)第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 2012.9.12)第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 2012.9.12)第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66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36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66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89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36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8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57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66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89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
77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63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青海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5.17)第46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66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2004.4.30)第74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76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77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67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89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67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5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5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 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 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5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2017.10.07)第62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通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22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9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青海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5.17)第69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在车道上逆向行驶的;
(四)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五)经批准运载危险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六)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时,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设置警告标志或者未将故障车辆转移到安全地带的;
(七)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驾驶的机动车不符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执行紧急任务时,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机动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 2011.4.22)第42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67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青海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5.17)第73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含高速公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六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六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7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6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6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9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2004.4.30)第79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2004.4.30)第82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 2003.10.28)第48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 2003.10.28)第48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 2003.10.28)第48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2004.4.30日)第13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或驾驶人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38
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2004.4.30)第2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违法记分达到十二分、被依法扣留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9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七)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22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42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以外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42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6129日公安部令139号修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详见附件4)附件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42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第五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42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6129日公安部令139号修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详见附件4)附件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1条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1条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不按规定投保机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8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70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2012.9.12)第79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2012.9.12)第79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2012.9.12

  第97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44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2012.9.12)第79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2012.9.12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45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 2006.12.21)第80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2012.9.12

  第97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46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 2006.12.21)第95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
)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2012.9.12

  第96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47

车辆超员超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92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2004.4.30)第106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青海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5.17)第70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20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20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四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有本条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四千元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客运车辆超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92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2004.4.30)第106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青海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5.17)第70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20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20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四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有本条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四千元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货运车辆超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92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2004.4.30)第106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青海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5.17)第70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20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20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四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有本条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四千元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客运车辆违法规定载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92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2004.4.30)第106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青海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5.17)第70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20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20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四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有本条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四千元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2006.12.21)第65条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79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 2011.4.22)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2012.9.12

  第97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52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 2012.9.12)第57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6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01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 20114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01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 2011.4.22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 1994.2.18发布)(201118日修订实施)第4章,第2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省、市(州)、县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117日发布)第73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30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 1994.2.18)(201118日修订实施)第4章,第27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117日发布)第21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况、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59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21条、第25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 1994.2.18发布)(201118日修订实施)第4章,第2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省、市(州)、县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117日发布)第73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30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 1994.2.18)(201118日修订实施)第4章,第27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

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2006.4.1 修正)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公安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2012.9.12)第97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