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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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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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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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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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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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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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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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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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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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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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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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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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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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发布)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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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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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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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10.13)第49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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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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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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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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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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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10.13)第12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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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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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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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10.13)第49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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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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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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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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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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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第52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公布)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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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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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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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10.13)第49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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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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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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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经过两个以上州、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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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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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18号 2009.8.27修正)第6条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地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8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9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示威游行法>办法》(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4.22)第5条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州(市)的,由公安厅主管;
第6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但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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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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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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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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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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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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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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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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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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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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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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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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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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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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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体育竞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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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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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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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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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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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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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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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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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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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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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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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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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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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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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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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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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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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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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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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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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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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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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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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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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营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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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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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按照GA990的规定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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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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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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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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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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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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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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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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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号)第33条第一款;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公安部发布行业标准:GA899—2010)按照GA899的规定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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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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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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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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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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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禁毒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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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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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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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8月26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对第十五条修改。2016年2月6日对第四十六条修改)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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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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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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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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